《游泳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3月14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旨在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规定,运动员取得符合《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成绩,将授予相应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的管理。等级称号的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原则。
等级标准由体育总局负责制定和修订。体育总局相关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拟定和提出分管项目等级标准制定和修订意见,报体育总局审定通过后颁布实施。体育总局公布建立等级标准的项目。列入等级标准的比赛应当为具有较高竞技水平的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并符合一定要求。授予等级称号的赛事包括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或同等水平的国际比赛,国际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单项锦标赛、全国单项冠军赛或同等水平的比赛等。以测试、推荐、邀请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的,不得授予等级称号。体育总局原则上每4年集中修订等级标准。竞赛规则、办法等调整的,可以根据需要适时修订。
等级称号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授予。授予单位包括项目中心、项目协会、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等。各级单位可以根据赛事级别和成绩授予相应的等级称号。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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