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应判0-3负:海港未按规定时间进场严重延误比赛被处罚

这两个条款的区别在哪里呢?

第69条针对的是不按官方比赛流程的行为,根据情节的不同,处罚可以包括通报批评、罚款、停赛等。第64条则关注的是比赛延误及弃赛的行为,具体规定了比赛延误的定义,并列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比赛作废、扣分等。根据中足联的处罚决定,至少从法条适用上来看,三队的处罚是相对准确的。

### 二、海港的处罚似乎偏轻

然而,在具体的处罚量刑上,海港的处罚显得偏轻。处罚决定中提到,浙江队未按规定时间进场,导致下半场开球时间推迟;而海港则是“严重延误”。根据《准则》第64条,如果球队未按规定时间或人数参与比赛,或因球队原因未能按时开赛,即视为比赛延误。虽然对于“严重延误”没有明确的界定,但从中足联的处罚描述来看,海港的行为显然更为严重。

举个例子,如果老师批评学生在午休时打扰其他同学,但如果学校制度没有明确什么样的行为才算“严重”,处理起来就会有一定难度。《准则》在第66条规定了“罢赛”的情况,如果比赛中断超过规定时间,便会被视为弃赛,并采取相应的处罚,包括取消资格、罚款等。而对于海港的“严重延误”是否达到了这种程度,实际上并没有清晰的界定,导致处罚的依据显得模糊。

### 三、应采用“倒推”法找准处罚依据

从处罚决定的描述来看,海港的延误被定性为“严重”,但并未给出具体延误的时间。这种情况下,《准则》显得缺乏针对性,处理起来也显得有些欠缺。我们可以从《准则》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来看,大多数规定都会依据情节的轻重和影响程度来决定处罚的轻重。特别是在涉及“严重”违规行为时,通常会进行从重处罚。

因此,既然海港的延误被认定为“严重”,那么处罚应该超出第64条罚款的范围,可能还需要参考第66条的“罢赛”处罚,判定海港0-3负。这样处理才符合“严重延误”的处罚逻辑。否则,《准则》可能自相矛盾,或处罚决定在量刑上不当。

尽管有报道称,浙江队的延误为1分23秒,海港则是3分28秒,均未超过5分钟,因此只给予罚款处理似乎没有问题。但这一信息的真实性尚未确认。即便如此,海港被认定为“严重延误”的措辞使用不当,根本原因在于《准则》未明确“严重延误”的标准,导致了处罚上的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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